【行风办公室】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9-09 11:00
来源: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端正行业秩序、净化行业风气,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根据国家药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方案(2021-2024年)的通知》(黑卫医发【2021】18号)精神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中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院提供服务、接受医院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后,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验备案信息,由行风办公室(以下简称行风办)统一存档。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医院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行风办公室统一负责医药代表在本机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登记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及活动台账。
第七条 医药代表须提前与行风办预约,预约部门通过备案平台核对身份信息。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备案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行风办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接待。对未在备案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接待审批。医院在接到医药代表预约后,行风办在征求分管院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基础上,3个工作日内以邮箱形式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以及接待人员。对开展学术活动、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活动等特殊情况,改为按正常学术活动流程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十条 行风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对院内接待主管科室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如下:
(一)年度第一次发现违规的科室及个人,进行书面警告(行风办备案),报送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给予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
(二)年度第二次发现违规的科室及个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三)年度第三次违规的科室及个人,上报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者移交纪委办公室处理。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未经医院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院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院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六)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七)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八)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院内部信息;
(九)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记入医院诚信记录档案,拒绝接待。
第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德考评管理,与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纪委办公室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行风办公室负责解释,同时原《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院发【2025】86号废除。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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